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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有无法律效力?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1-04-06 10:12:08 | 作者:许洋洋 | 浏览量:708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有无法律效力?

福建福清市公交司机陈师傅,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突发心梗,陈师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强忍不适,坚持将公交车安全停靠路边,保证了一车乘客的性命。但陈师傅离世后,其所在运输公司以陈师傅生前已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为由,拒绝承认陈师傅符合工伤条件,运输公司的做法引起网友一片哗然。今天以该事件为切入点,对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简要梳理。

一、我国关于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应尽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通过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前述案例中陈师傅向运输公司出具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系无效约定。

二、未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即: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前提,只要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以及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者即可申请工伤认定。

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将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结语

公交司机陈师傅事件,被曝光后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当地人社局已宣布启动调查和工伤认定程序。虽然陈师傅签署了放弃社保声明,但只要其家属申请了工伤认定,陈师傅被认定构成工伤不存在任何问题,不过届时工伤赔偿的相关费用将会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我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广大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