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遗言算遗嘱吗?
案例
孟某生前育有三个子女:孟某1(大儿子)、孟某2(女儿)、孟某3(小儿子),其早年丧偶,晚年身体欠佳长期住院并经由护工照料,后情况危急转入ICU,临终前在主治医生在场的情况下对护工说:“我快不行了,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两个儿子,让他们照顾好自己”,随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诉讼经过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因继承产生纠纷,孟某2作为原告将孟某1、孟某3、及其他两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孟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孟某的遗产。此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最终判令孟某1、孟某2、孟某3及其他两位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份额法定继承孟某的遗产。
后孟某1、孟某3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亦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伦理等为前提,特别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要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经原审查明,孟某3、孟某1主张被继承人孟某在其去世前的危急情况下作出了“把我的财产都留给我的两个儿子”的口头遗嘱,并指认主治医生、护士长、护工作为该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该口头遗嘱内容及三位见证人的证言对于孟某3、孟某1继承孟某的遗产至关重要。但是,孟某3、孟某1并未在第一时间对该口头遗嘱及见证人的证言进行证据固定,在原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孟某3、孟某1也未提及存在该口头遗嘱,只是质疑了孟某2并非系孟某的亲生女,而在重审一审中,三位见证人亦未对该口头遗嘱的作出时间、具体内容、前因后果等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同时,孟某的父母在原一审中认可孟某2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要求平等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孟某的哥哥对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孟某3、孟某1主张依照口头遗嘱继承财产的依据并不充分。孟某的每一位子女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定孟某3、孟某1、孟某2按照份额法定继承孟某的遗产,并无不当。
案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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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案涉临终遗言,其实是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的规定的,但是因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所以法院会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等多种程序,对于至关重要的该份口头遗嘱,相关当事人却没有第一时间以存在口头遗嘱抗辩原告的法定继承请求,而后在二审中相关见证人也没有对该份口头遗嘱的作出时间、具体内容、前因后果等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从而导致法院最终判令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建议:遇到此种存在临终遗言的情形,应该第一时间将证据固定,如若产生诉讼纠纷,应该在首次庭审中制定完善的诉讼方案从而取得有利判决!
全文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XFirPQnG4LpSmpJJsno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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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律师
王曼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及企业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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