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事件涉嫌哪些罪名?
2021年5月30日南京市公安局警方通报:2021年5月29日21时45分许,南京110接群众报警称:秦淮区金銮巷,一嫌疑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接报后,南京市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救治、抓捕等工作。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已被抓获。
此次事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就媒体公开信息分析,吉某某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极有可能数罪并罚。
01
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Law
吉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公共场所开车撞倒其前妻张某,吉某某第一次撞倒其前妻后,不顾他人阻拦,又第二次开车碾压其前妻。因吉某某在第一次撞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吉某某又开车二次碾压,明显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警方通报得知并未有人死亡,因此,吉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涉嫌故意伤害罪
Law
吉某某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之后,又开车撞击路人何某某,随后又下车捅伤刘某某,在逃跑时又捅伤前来阻止其的邱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Law
吉某某在实施杀人以及故意伤害行为之后,驾驶车辆逃窜,在新街口繁华路段横冲直撞,在程阁老巷路口将路人鞠某某撞伤,又驾车至中山南路和中山东路路口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吉某某的行为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涉嫌抢劫罪
Law
吉某某驾车与张某某驾驶的黑色别克轿车在发生碰撞之后,吉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弹出安全气囊,吉某某持刀下车割伤自己,张某某被吓弃车离开,吉某某随即驾驶黑色别克轿车逃窜,又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又抢一辆宝马车,继续逃窜,吉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ND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WWcpeXrx79wCDTN7aA8aDw
本期主讲律师
杜友猛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执行异议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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