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不住也不退款合法吗
最近,小编的好友遇到一个消费纠纷,在美团上提前2天订购了一家民宿,下单一小时后,发现去景点的船票已经售光,无法通过交通工具到达岛上的民宿。后跟美团商家协商退订,商家直接拒绝退款,并且告知如要退款需承担支付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最终通过美团客服平台沟通,由第三方美团平台补剩余的差额。
相信生活中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商家在发布预定住宿信息时,都会在订单下面标注在逾期时间后不可取消,若不入住直接扣除全额款项等条款。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是否可以主张商家全额退款?
一、商家发布的“不可取消”“不予退款”等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最新定义,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对制定格式条款一方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要遵循公平原则,而且对重要免责内容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以该民宿事件为例,该民宿商家在网页发布的预订信息页直接规定了预订成功后15分钟内可免费取消,逾期不可取消/变更,即使未入住,也将扣除全额房费的条款,显然属于预先拟定条款,未与订购者协商一致,也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因船票售光无法到达民宿居住等特殊情况也拒不退款,还要求赔偿50%的违约金,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主要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两种,一种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另外一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遇到“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如果仅是因为一点住宿费用就起诉到法院,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小编教大家几个小妙招:1、遇到类似不退款的事情,先跟商家沟通,如果是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的服务,可以通过平台客服介入沟通,尽量减少损失。2、沟通解决不了的,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也可以向消协或工商局投诉。工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具体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3、如果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也可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进行网络传播,或者联系本地媒体予以曝光和揭露,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4、通过以上渠道都无法解决的,最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小编希望大家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候不要害怕,要勇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很多时候,社会中不公平的现象都是需要每个人去做出努力才能改变的,小编也希望,在将来的社会发展中,这种现象会完全消失,减少社会中存在的无谓的纷争。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jwGt2bhM_cDd61G4OxQj2Q
本期主讲律师
周南南
职位: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处置、房产婚姻、民间借贷、劳动纠纷、金融证劵等。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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