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创干货>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搜索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1-07-09 14:37:09 | 作者:叶强 | 浏览量:691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最近长沙律协官网5月26日公布的《湖南XH律师事务所、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引起了社会关注,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请求严某某律师代理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碍于朋友情面,严某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师担任该案刘某某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案件标的额为15212400元,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依照诉讼标的最低可收律师服务费为411248元,当日,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5000元,且至今未收到刘某某该笔律师费。

根据长沙律协官网通报,该行为属于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形。事件报道之后,一度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本案所涉的各方看法也各有不一,有的认为律师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的认为律协强制规定价格构成垄断行为等等。本文仅就根据该案例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一)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1、主体:

行业经营者,是指在市场中充当经营者角色的民事主体,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市场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民事主体不属于经营者。

2、客观上需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竞争,一般是指经营者之间为自身经济利益等在对应市场抢夺消费者资源的行为。“不正当”虽然具有较大的主观臆断性,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该行为也做了限定,比如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等。

3、同行业经营者需有权益受损

在不正当竞争中,同行业的其他市场主体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利益受损、企业名誉受到影响等。

4、行为与侵权间具有因果关系

市场竞争中总是存在优胜劣汰,如果某些经营主体因自身原因、经济环境等问题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受损,这属于正常现象。只有当同行业市场经营主体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夺了自身的市场资源,损害自身经营利益,才能追究不正当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

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则原则。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却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应当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才可更好的维护社会市场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

二、社会观点: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处罚。

......

三、总结:

上述案件中,相关行政部门已介入调查,对案件处理结果还需等待官方通知。小编认为律师及其执业机构其实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


全文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liJ5KzJ5uFmWMq0bIUdUng


本期主讲律师

叶强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