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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之认定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1-08-06 11:43:44 | 作者:王麒麟 | 浏览量:639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之认定

网络购物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产物,与网络购物直接相关的合同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在传统的合同订立与履行理论框架中,解释网络购物行为会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与难认定之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点,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这就让过去争执不下的网购合同行为中何为要约、何为承诺等内容有了定论,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点,有利于减少相关纠纷。另外,第五百一十二条对网购合同商品交付时间、提供服务时间等予以确定,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有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点的但书,即“当时人另有约定除外”。因互联网交易的便捷性,往往不另附效力性限制约定,但法律并不禁止就此项达成合意。只是在对该但书适用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1.告知或约定应留有痕迹

网络购物合同的磋商过程也主要通过网络媒介,若卖家对合同成立的时间有所保留,应提前告知买家。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另行约定应当留有痕迹,其最佳表现形式以书面为宜,否则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可能对卖家不利。留痕的具体方式既可以表现为在销售主页及商品链接上的特别告知,当然也不排除卖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买家告知合同成立的合法附加条件。在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销售时,卖家则应当保存直播录像或视频,以此证实双方就合同成立时间达成一致。

2.避免格式条款的使用

网络购物合同的买家一般是不特定的多数群体,卖家为了商业效率,会对其提供的合同采用统一格式。在不违反法律、没有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没有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甚至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减轻自己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没有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甚至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合同条款依然具有约束力。对消费者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时,通常适用“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若卖家对合同成立时间有特别要求时,应当特别通知买方。

......

出售人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媒介发布商品,若内容符合要约条件,买受人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应当认定合同成立。订单提交成功后即表示合同对买卖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出售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例外情况是买卖双方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另有约定,或出售人已通过明确的书面方式告知了买受人合同成立条件,且买受人表示认可。若非如此,则不能影响网络购物合同之履行效力。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节点判断给出了明确规定,为适用法律统一指明了方向。当然,实践中的案件纷繁复杂,在细节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问题的判断还要依托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但书内容,仍可能会产生分歧。


全文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gPQ2CNYa_xp3D6ALwJ6lOA


本期主讲律师

王麒麟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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