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吃瓜——“吴亦凡”是否构成强奸罪?
近日“顶流”吴亦凡深陷舆论漩涡,微博用户都某某多次爆料疑与吴亦凡聊天内容,直指吴亦凡私生活混乱,其接受媒体专访,曝光与吴亦凡交往细节及其“选女友”套路等,后发长文向吴亦凡宣战,要求其退出娱乐圈。
瓜愈演愈恶劣,围观群众闲来吃瓜时,最为关注的莫过于该事件关键点——吴亦凡是否构成强奸罪?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若存在都某某所述的“迷奸”“诱奸”情形,吴亦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构成有二:(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2)违背妇女意志。
首先,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迷奸”“诱奸”是否属于“其他手段”?通说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若“迷奸”“诱奸”行为使妇女身体或心智受限无法反抗、不知反抗,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就存在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情形。
其次,以“迷奸”“诱奸”手段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此问题关键点在于妇女对性行为性质、对象、后果等是否都有正确的意识,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从双方平常的关系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环境等条件入手,综合评判。
吴亦凡事件对“强奸罪”的认定较为模糊,都某某自述与吴亦凡后期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且多次发生性行为,这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并不有利。目前公众接触到的只有被害人都某某陈述,是否有证人证言、物证、DNA鉴定等尚不明确,仅凭此吴亦凡可能不构成强奸罪。
二、吴亦凡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需以未成年是否满足十四周岁区分:若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即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若对方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自愿基础上与其发生性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
都某某陈述吴亦凡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对另外几位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并未明确告知,无法断定吴亦凡其是否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对方年满十四周岁且基于自愿,则吴亦凡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若有相关证据表明吴亦凡确有犯罪行为,其作为加拿大籍艺人,我国法律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基于属地管辖权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中国法律,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吴亦凡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若他涉嫌强奸罪,即使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法律也具有管辖权。
截止目前公众接触到的信息,尚未有确切证据表明吴亦凡构成强奸罪,但该事件掀起的风波确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以明星光环、背景资源、包裹“爱”的假象欺骗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女孩子们天真的以为自己和大明星谈恋爱亦或可以凭身体交换资源,却不知已踏入陷阱。
吴亦凡的社会形象崩塌,从流量男明星跌落至众人嘲笑的对象,他需要对其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该事件也为女孩们敲响警钟,保持应有的警惕心、保护好自己,现实世界没有那么多童话。
全文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QuTPOWlXGzEwog41SVxkxg
本期主讲律师
刘祎敏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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