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制度
2021年5月22日,甘肃省白银市举办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发生体育安全事故,造成了21位参赛运动员死亡的严重后果,该事故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下面谈谈在该起事故中被普遍讨论的自甘风险制度。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自愿承担风险等,是指受害人明知某种行为具有危险性,仍然自愿冒险从事该行为,在危险现实发生而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此作为抗辩受害人的事由,与不可抗力、受害人承诺、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同属免责事由的范畴,适用场景被限定为“有一定风险的”,这种风险通常指文体活动中固有的、社会普遍认可存在的、难以避免的,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危险。受害人必须是自愿参加的,对所参加的活动内容、规则,以及在自己身体条件和竞技水平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都有相当的认识。
自甘风险适用对象为共同参与者,不包括组织者。对于组织者要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判定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担责任比例的根本因素。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1)受害人明知有风险 (2)受害人是自愿的(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3)系固有风险 (4)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5)损害本身是可以避免的
自甘冒险主要存在的类型:1、君子协定行为,2、体育竞技行为,3、医疗风险行为(无过错),4、自助游行为,5、共同违法行为,6、非常规冒险行为
自甘风险与被害人同意的关系
被害人同意是指由被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者的区别:其一,明知的内容不同。受害人同意中的明知是已经预知的某损害,而自甘风险只是明知行为所冒的风险而非损害;其二,同意的内容不同。受害人同意是形式权利的表现,而自甘风险中的受害人是为了追逐特定的利益而同意冒一定的风险,对风险的发生持排斥态度,为追求某种利益对风险的不发生持侥幸态度;其三,主观态度的差别。受害人同意中,受害人只是对加害人故意的侵权行为才能予以同意,而在自甘风险中,加害人只是在一般过失或无过错情况下适用;其四,法律效果的区别,受害人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但在目前欧美发达国家中,自甘风险并不必然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是通过过失相抵或者比较过失进行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
自甘风险与其他免责事由也存在联系,其一,自甘风险与第三人过失存在交叉部分,如果第三人对受害人有过失,可能存在侵权,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受害人与第三人不存在信任关系,所受损害不在受害人所预知风险的范围内;其二,自甘风险与不可抗力的联系,自甘风险其实施损害的对象允许是常人轻微过失下而为的,而不可抗力仅限于不可抗拒之外力,属于绝对无过错情况。
小tips:
1、活动参加者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运动
2、活动参加者遵循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
3、安全保障义务人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期主讲律师
邓惠尹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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