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概述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由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本文主要讲述民法典实施后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该如何行使。
二、关于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制度。
三、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注:《民法典》增加了除斥期间,即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丧失。
四、解除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注:解除权的行使包括通知解除与起诉代替通知《民法典》增加了通知载明了合同的解除期限,在该期限内,对方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期限届满解除。另增加了无通知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方式。取消了审批合同的解除的规定。
五、解除与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合同解除与清算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七、九民会议纪要在《民法典》实施后仍然有效,对合同的解除仍有指导作用。
(一)违约方解除权。违约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违约方主观非恶意;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通知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必须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即解除方必须享有解除权为条件。解除方不享有解除权,即便解除通知到达了对方,对方也未在异议期限内(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解释二》自然失效,也就不存在《合同法解释二》24条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问题。)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虽然成就,守约方据此请求解除合同,但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人民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pV6w51liJHPtbdUHl4oahw
本期主讲
沈雪梅
职位: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处置、房产婚姻、民间借贷、劳动纠纷、金融证劵等。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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