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为“二选一”行为买单
美团为“二选一”行为买单
近日,美团垄断市场被调查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对美团在中国境内餐饮外卖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究竟什么是“二选一”行为呢?
“二选一”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指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二选一”。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选择了A平台,就不能选择B平台。
经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美团的“二选一”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综合因素认定法’和‘市场份额推定法’两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对美团的市场地位认定则采取了这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首先,认定美团的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基于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控制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和生态化布局等六个因素可以认定美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二选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美团此次的罚款是继阿里巴巴集团被罚182.28亿元后的又一大额罚款,是中国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又一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国家公平公正持续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的态度和决心。
美团应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实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
在国家反垄断大潮中,美团应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严格规范自己接下来的经营行为,同时,其他互联网行业也应警醒自己,唯有守法有序,方能行稳致远。
全文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f19_63S77oy_22KEQbJ-Zg
本期主讲律师
尹倩如
职位:实习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