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性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条件,即起诉必须符合受理条件,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在大多数的诉讼情况下,并不存在矛盾,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一些情况,法院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之间相互矛盾,认为该诉讼请求不具体,予以驳回起诉。诉讼请求的判断标准是相对于法律构成要件所对应的抽象的法律效果而言的,是将抽象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
一般而言,诉讼请求的内容应当是特定的。法律规定纷繁复杂,常常会出现当事人无法准确判断原被告,或者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同一被告,主张两个以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并存的请求,只在先位请求无理由时,才请求法院裁判后位请求的诉讼形态。为了能够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就相关纠纷一并加以解决,便出现了当事人预备合并的诉讼形态,即预备合并之诉。
何为预备合并之诉,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补充性诉讼请求,又称预备性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事先就提出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就要求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被承认就不用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的情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通知第二条指出“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
因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就事实方面的认识也会产生偏差,也可能基于对诉讼请求的准备不够充分等遇到新的问题。当事人由于自身受到诉讼程序专业性的限制,认为自己的多项权利受到侵害,自然提出并列的多项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特别是在立案登记制的形势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是司法为民的重要职责。
出现的案例情况,1)如原告作为出卖人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并向被告交付标的物,在被告拒不支付价款产生纠纷的情形下,原告可以提起先位之诉主张在买卖合同有效时请求交付合同价款,同时提起后位之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时请求返还标的物。2)如原告基于股东身份提起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同时基于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前提,确认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自己所有。3)如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在被告拒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原告可以提起先位之诉主张在合同有效时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提起后位之诉主张合同无效时请求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八一农场既诉请法院确认被申请人金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无效,同时又诉请确认八一农场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资产对应的股权。最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的规定,八一农场认为金泥公司增资时侵犯其股东权益,依法应享有诉讼权利。八一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但八一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一案中,袁何生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袁何生为利达公司的股东,确认袁何生持有利达公司18%的股份,并责令利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袁何生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记工作;2.若上述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支付拖欠袁何生的股权转让款1013.39万元、利息719.51万元,合计1732.9万元,并请求责令利达公司向袁何生支付该1732.9万元的相应利息。最高院认为:袁何生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认为袁何生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2021)鲁02民终6712号一案中,青岛市中院认为:青啤集团在一审中增加的诉请“如法院认定青啤集团与刘志义之间关于"浮山新建小区一小区B17号楼五单元五层501室"房屋的《购买安居住宅协议书》有效,则请求解除该合同。”虽与前一个诉请“请求确认青啤集团与刘志义之间关于"浮山新建小区一小区B17号楼五单元五层501室"房屋《购买安居住宅协议书》无效。”相互矛盾,但上述两个诉请的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上述列举的案例皆为成功案例,是在2019年之后,最高法院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在判决中明确支持备位诉讼请求具有适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在此之前的审判实践中,各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对预备合并之诉问题的态度和处理不一,这也要求诉讼合并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UjYKM9I6eIc7ugraYBnZ_w
本期主讲律师
陈焰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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