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对我们的影响
在刚刚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许多重大修改,其中不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文:
一、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条文的增加不仅仅使得当事人参与诉讼更加便利,同时也有利于在疫情结束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让许多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进行的诉讼活动得以正常进行。
二、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由原本的60日修改为30日,时间缩短至原本的一半,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由原本固定的三个月修改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这不仅仅给了法官更长的审理期限,可以更好地了解案情,更是扩宽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得原本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才能解决的简单案件,现在也可以灵活适用简易程序。
四、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此条的修改大大拓宽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增加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滥用小额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此条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审限。避免在简单明了的案子上浪费过多的司法资源。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NEiCMiqSe-H3JIR2Wjbzg
本期主讲
范腾飞
职位: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处置、房产婚姻、民间借贷、劳动纠纷、金融证劵等。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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