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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2-04-22 09:49:46 | 作者:徐明 | 浏览量:53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

2020年5月28日,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价值目标,在婚姻法和收养法的基础上,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婚姻家庭编共5章,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五部分。现在浅谈一下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的权利保障。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障人身权益

      人身权益简单来说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在婚姻中身份权主要指夫妻双方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由相关权益人专属支配。而人格权主要包含个人姓名,肖像,以及生命健康权等。

      (一)生命健康权

      在《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暴力增加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持续保持良好的家风家教,实现家庭文明建设,在《反家庭暴力法》之中明确规定,在家庭内部受到长期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应当被认定为虐待。有了法律的支持,受害者不仅可以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相应的赔偿。同时,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进行了限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将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高度。相较于旧《婚姻法》,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家庭成员免遭暴力,在受到个人权益侵犯时有正当的途径申请援助。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申诉,追加损害赔偿。可以看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让受到家暴的对象提高了反抗家庭暴力的勇气,使他们可依法争取自身权益。

     (二)配偶权

      《民法典》中对配偶有一定的权利规定,主要包含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规定表明,有重婚现象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三)保障女性的特殊权利

      由于女性的个体生理特征需要承担相应的特殊任务,《民法典》关于对女性的特殊保障中提出“在女性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增加了“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项内容。《民法典》给予了女性更多的保护,对女性特殊的权利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显示并不断完善,体现了法律对女性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纷繁复杂的情况,导致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日益增长。旧《婚姻法》已经无法使用当前的经济环境,如果继续沿用该法律势必导致妇女的经济财产权益受到一定的威胁。因此,《民法典》对夫妻的财产权益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一)保障财产权益

      在《民法典》中,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界定。该法律表示:夫妻共有财产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工资与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或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财产。以上情况除非有特殊说明都应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由此可见,《民法典》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双方的财产处置权进行了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并为妇女提供了保障个人权益的法律依据。同时,在妇女个人财产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应的界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妇女个人财产:1.妇女个人的婚前财产;2.妇女由于个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补助等费用;3.明确赠与妇女的财产;4.妇女使用的个人生活用品等。这些界定避免夫妻共有财产权益概念的模糊,对妇女的家庭财产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障。

      (二)保障债务权益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生活中的债务问题进行了更新。若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而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这类债务受到债权人的证实,明确该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促进性别和谐

      《民法典》的重点价值取向在于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通过继续沿用婚姻家庭的立法优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男女性之间的性别和谐进行赋权。首先,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制度优势延续,在婚姻家庭关系之中贯彻融入男女平等的法律理念,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夫妻、亲子以及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权益进行维护,强调性别与权利的平等性。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提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另外,为了进一步实现婚姻关系的平等与正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家务贡献方面的补偿做出了新的修订,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通过此项规定,可以保障家庭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贡献价值,公平补偿贡献方所损失的相关利益与人力成本。

{补充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刁先生和袁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袁女士居住生活。

2019年,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又撤诉。

2020年,他再度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刁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刁先生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刁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袁女士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袁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刁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袁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刁先生和袁女士离婚,孩子由袁女士抚养,刁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袁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刁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五万元。

      四、总结

      本文主要站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角度,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施,彰显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价值。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wmRjJKWazrAdYz6O9cHdg

本期主讲律师

徐明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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