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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答: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2-04-29 10:22:33 | 作者:沈雪梅 | 浏览量:558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答: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例外情况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换言之,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除例外的情况,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tQhqN7MX9EWsPUCAGuuswA

本期主讲律师

沈雪梅

职位:执业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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