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难,尝试用“拒执罪”来解决
民事案件执行难,尝试用“拒执罪”来解决
长期以来,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积极使用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中的手段外,还应当有效考虑对被执行人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然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江苏地区基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裁判文书仅有七百多篇,这说明在实务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率并不高。
当然,在法律层面,拒执犯罪的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较为完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共计规定了多达12种的“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拒执犯罪情形。而这其中有7种情形明确要求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入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以及如何认定拒执行为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准确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难点。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中发布的第1462号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指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终局性、永久性无法执行,也包括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是当事人胜诉利益的实现;更重要的是,本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实际上是司法的权威和秩序。当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拒不执行人所对抗的就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债权,而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活动。
因此,如果只是从“结果”的角度去判断拒执行为有没有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的影响,那么就是忽略了拒执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客观上给法院执行活动带来的难度,这将无法有效保护本罪所保护的法益。
在我们代理执行阶段的案件时,不仅要积极考虑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手段,还应当积极考虑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可能。多重角度系统办理执行案件,积极考虑刑事控告路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成为压死“老赖”的最后一根稻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1fXC6cQefsbY7dj0Gn41A
本期主讲律师
郭向东
职位:实习律师
工作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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