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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协议中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07-10 09:26:20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1044

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时约定的住所地已经发生了变更,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对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仍应由协议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设计协议管辖制度的初衷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双方当事人对选择的法院管辖是明知的,这一管辖法院不能因住所地变动而变更,否则违背了当事人最初的约定,也将给当事人规避法律留下空间,一定程度上造成管辖秩序混乱。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便原则”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一个基本标准,法律把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就是为了让住所地法院能够就近查明案情,当事人能够就近参加诉讼。因此,在管辖协议约定时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争议发生时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以便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我们采纳第一种观点。管辖法院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是确定的,稳定了当事人的预期,更主要的是能杜绝当事人通过改变住所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的现象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乙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体现了相同的内涵。

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庭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诉何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时,被告何某收到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已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迁移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故此案应移送至其新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另查明,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双方因信用卡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发卡机构或持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何某住所地虽然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迁移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但何某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且双方约定约定持卡人住所地(即南昌市西湖区)对案件有管辖权,这一管辖约定不能因住所地变动而变更,故该法庭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30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发卡机构或持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发卡机构(即原告)住所地也在南昌市西湖区,即便何某住所地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迁移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该法庭对案件仍有管辖权。

   据此,针对何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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