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创干货> 购买学区房后交付时发现学位没了能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吗?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搜索


购买学区房后交付时发现学位没了能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吗?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07-17 09:29:05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937

房地产一直都是十分火爆的一个市场,虽然疫情之后有所低迷,但是学区位仍然是抢手货。我们的祖祖辈辈都在努力奋斗,都希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那么学区位丧失的学区房发生争议怎么解决呢?一种观点认为买学区房是一笔风险投资,因为学区不是国家规定的,而是当地教育局根据区域来划分的,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风险自担。第二种认为,买学区房是因为学区位,学区位是学区房成单的附属品,是学区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丧失,那高价买的房子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那么,假如购买学区房交付时没了学位,此时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案例:

   2019年8月18日王先生为了自己孩子能上xx中学,几经选择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帮助下和刘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将其在xx幢xx单元xx室的房子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房款包含市xx中学的学位一个,协议中约定“甲方保证此房带学位一个(xx中学),附有三方的签字。”2019年8月22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剩余拾万元房款于2019年11月22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此房屋市市xx中学的学位一个交付给乙方。”上面有甲乙两方的签字和手印。两份协议生效后,王先生向刘某共计支付9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因为xx幢xx单元xx室的学位名额已经使用,后刘某某通过从鑫苑小区xx幢xx单元xx室朱某某处受让学位名额一个向王某提供转让房屋名下的学位名额一个。后来xx中学张某称:“从第三人处受让学位名额的,必须要求业主的房号和学位号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学位转让双方再行签订学位补充协议,由xx中学作为协议第三方进行见证,而且入学的学生必须达到xx中学录取的分数线,才可就读xx中学。”知道此事后,王先生认为刘某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xx中学的学位一个的义务而拒绝支付剩余十万元房款。后刘某某针对该房款起诉王某某。

本案中,该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刘某某是否履行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学位的义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刘某某与王某某的《房屋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房款包含市xx中学的学位一个”,“甲方保证此房带学位一个(xx中学)”同时补充协议也约定“剩余拾万元房款于2019年11月22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此房屋市市xx中学的学位一个交付给乙方”。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获得案涉房屋的入学学位名额是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目的。刘某某隐瞒名下的房屋学位已经使用的事实,已经违反合同订立时应该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刘某某从他人处获得学位没有实现王某的子女入学目的,导致王某购买该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故而不能视为履行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学位义务。王某有权按照约定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释法分析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一一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