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程序中,主持分配的法院是否应当通知轮候查封案件的债权人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程序中,主持分配的法院是否应当通知轮候查封案件的债权人参与分配?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情形时债务如何分配的问题。
二、参与分配程序中,主持分配的法院是否应当通知轮候查封案件的债权人参与分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6 执复 146 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发出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法院对被分配财产已经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且已书面通知主持分配法院的,应通知已取得执行依据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后未通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且施某辉在财产处置时未依据其取得的执行依据及时申请参与分配,故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分配方案并无通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或施某辉的法定义务。
现施某辉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分配方案送达符合参与分配资格的当事人之后,施某辉的参与分配申请依法不应支持,故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通知及驳回施某辉的异议请求的裁定并无不当。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在申请参与分配时间节点前,轮候查封案件的债权人没有主动申请参与分配,轮候查封法院也没有通知首封法院,故首封法院不将其债权纳入分配程序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相关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参与分配,相关执行法院在轮候查封时应当主动通知首封法院或主持分配法院,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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