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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10-23 09:40:16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656

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网约车平台观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合作关系,司机和平台之间不存在从属性,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具体为:

01

从接单模式上看:乘客通过平台发单是面向附近不特定的网约车司机,平台根据供需状况进行优化匹配;网约车司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接单,并且每单有取消订单的权限和入口。

02

从出车时间看:网约车司机自行决定一个月中哪天出车及每天出车时间,可自由收车与休息,平台不存在时间要求及管理。

03

从场所和任务看:平台不限定网约车司机服务场所,服务内容也是根据乘客的从A地到B地的运输需求。

04

从服务工具看:网约车司机提供驾驶服务的车辆由其自行提供,平台不提供运输工具。


根据以上,可以明显发现,网约车司机系自由注册、自由接单、自由提现,因此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司机系合作关系。

   那么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既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呢?


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2005年出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事实劳动关系以构成要件的方式进行认定。《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从网约车司机提供劳务并接受网约车平台监管等情形来看,双方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

对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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