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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车位的权属界定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3-11-13 09:53:03 | 作者:拓展 | 浏览量:730

关于停车位的权属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律对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归属采用了约定优先原则,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停车位的归属。但是不论是在《物权法》时代还是在《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地下车位的纠纷很多,究其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车位的法律性质及产权归属均作出清晰界定。

一、停车位的类别及产权归属

   车位是小区业主居住生活的辅助设施,法律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普遍而言,依据物理空间为基础进行划分,住宅小区的车位大致分为下面几种类型:

1、地面车位

   地面车位:地面车位即露天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地面车位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地面车位应当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并无争议。

2、产权车位

   依据车位的空间位置划分,与地面车位相对应的是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是指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车位,一般情况下区分为两种类型: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产权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通常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作出区分,可以排他性使用。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业主向开发商购买了产权车位,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该车位应当属于该业主所有;尚未出售给业主的产权车位,所有权则属于开发商。

3、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由城市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相关个人和机构,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二、争议较大的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

1、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单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

2、由开发商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该部分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和查询到的相关司法案例,一般情况下通常认定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进行使用管理、收益,即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3、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该文件从国家法律、政策层面鼓励人防车位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和管理、收益权是分离的,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小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车位的管理、收益权依法归开发商。人防车位的权属归国家所有,依法不得转让,但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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