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不是强奸的保护伞
山西“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阳高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表示“没有民事赔偿,儿子当庭就提出上诉”。然而,男女双方订婚的关系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强奸罪的认定。
尽管本案男女双方关系特殊,且涉及订婚过程中的彩礼、房产证加名字、事后补彩礼等细节,但所有这些事实均与强奸罪的定罪没有因果关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指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妇女意志是妇女对是否发生性关系的一种心理意愿。当然,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以妇女是否抗拒做出定论,仅仅依据被害人的一面之词是不够的。
理论通说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最本质的要件。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陌生人,也适用于关系亲密的恋人和夫妻之间。
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总是和其使用的手段相关联的。对案件证据的审查,不会仅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唯一定案依据,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才能定罪。从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的内容来看,本案有:被害人身上有淤青、事后情绪激动点火烧卧室物品、逃出房间呼喊救命、被强行拖拽回房内等诸多细节,这些细节均能体现出被告人的暴力行为、被害人事后的精神状态,而这些都是全案证明被告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关键情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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