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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不幸身亡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4-03-04 09:27:58 | 作者:市场 | 浏览量:723

邢某夫妇膝下的唯一女儿在一起交通事故之中去世,肇事车主负全责,最后获赔160万元人民币打入女婿账户内,其女育有一子未成年,家庭无负债,张某拿到款项后给邢某夫妇3万元,邢某夫妇认为,自己名下只有一个孩子,白发人送黑发人,自己又是法定继承人,夫妇两对于女儿的这笔死亡赔偿金享有法定继承权,张某只给夫妇两3万元,显然是不公平的,遂准备起诉,请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那么,死亡赔偿金是否视为遗产?

   民法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学说,一般是有两种,一种认为“扶养丧失说”,一种是“继承丧失说”,前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者是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故而实务中对此争议较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就意味着,这属于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故而根据“继承丧失说”,这不属于财产,我们知道,自然人的权利起于出生,终于死亡,当主体已经消亡,那么其不再享有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大多人会觉得,这钱是基于死者而赔偿给在世上存在的人的一种“赔命钱”,并不是公民的遗产。故而,死亡赔偿金应该采用的是“扶养丧失说”,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财产损害赔偿金,当然也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是这笔钱到底如何分配,怎么划分,也是有所争议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对于邢某夫妇的咨询,虽然这笔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无法通过遗产来继承,但是邢某夫妇作为父母,子女的去世对其内心有很大的冲击,并且其年岁已高没有生活来源仅靠微薄的退休金,想要适当且合理的分配也是合理诉求,但是具体分配金额,还是需要结合当事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量,建议与女婿沟通,争取有一个圆满的协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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