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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归属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4-05-27 09:54:48 | 作者:市场部 | 浏览量:609

 近年来, 大部分家庭想要购买一套房,都要举全家之力,还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才能购买。而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屋是无法加名或更名的,要想加名或更名必须先还清贷款。因无法一次性偿还巨额贷款,导致许多家庭在婚姻出现问题离婚时,登记双方名字的房产无法直接将另一方名字从产权证上去掉,从而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抗一方因个人债务导致的房屋被查封、执行,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执行;

 二、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综合考虑债务形成时间、离婚时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问题,可以对抗债权人的执行。

   目前,大部分法院采取第一类观点。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对房产的登记管理是对房屋产权登记确权的唯一法定部门,登记是因买卖等法律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我国对于继受取得,采用的立法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继受取得人必须办理登记方能取得产权,夫妻尚未完成转移登记这一最后环节,就不能说已合法取得物权,也就不是真实权利人。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一方所有,这是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并不能对涉案房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的认定产生影响,其效力仅及于协议订立双方。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登记人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故在登记人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债权人,要求对登记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既然未登记在自己名下,夫妻一方请求确认权属的主张自然不应得到支持,离婚协议确认的产权人所享有的只能是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又因涉案不动产已被法院查封,该变更登记的请求已无法实现,只能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自然无法对抗其他债权人所提起的强制执行

要想离婚协议财产归属能排除执行,必须达到较高条件。目前能支持的寥寥无几。所以提醒各位,在离婚时,一定要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相应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即使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也要找第三方公司过桥赎楼后重新办理贷款或者出售后另行买房,这样才能避免因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被一方债务牵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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