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创干货> 《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黄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案》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搜索


《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黄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案》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5-07-14 16:14:13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3640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所有的一栋房屋在某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某街道办在未与黄某达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黄某的房屋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被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黄某在申请赔偿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向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万元。诉讼中,黄某申请对被强拆的房屋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因委托鉴定的房屋已被拆除,至鉴定时间间隔较长,鉴定机构无法准确判断房地产的价值。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被拆除的房屋是其合法财产,因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果,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做了相关了解和咨询,酌情确定了涉案房屋赔偿单价。关于黄某主张赔偿紫檀镶金丝楠木雕花式床、雕花樟木箱、紫檀八仙桌、紫檀太师椅等损失约110万余元的诉请,因黄某未能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某街道办赔偿黄某98万余元。黄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理:

征收拆迁类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房屋等财产损失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估,故法院往往通过委托鉴定确定财产损失的金额。但在无法通过鉴定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情形下,法院可采取通过向相关有专业知识的人询价,并对涉案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做相关了解和咨询后,酌定赔偿金额的裁判方式。若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失无法举证,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并不意味着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应得到支持,法院应当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对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进行严谨细致的认定。尤其是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或正常市场价值的物品损失,原告应对损失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并穷尽举证能力,否则应推定损失不存在。(案例出自法院年度案件)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