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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华猥亵儿童案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5-07-22 17:10:31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2708

——办理猥亵儿童案件中对被害儿童陈述的采信规则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某华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幼儿园聘任的保安。202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蒋某华避开监控,趁部分幼儿上学迟到之际,在将幼儿从幼儿园大门口护送至班级途中,或利用进入班级的机会,采用手伸进内裤抚摸被害人阴部及臀部的方式,先后猥亵被害人何某某(女,2019年生)一次,猥亵被害人周某某(女,2018年生)一次,猥亵被害人赵某某(女,2018年生)多次。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验伤,对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检查均显示为“外阴:幼女外阴、小阴唇略红肿,处女膜未见新鲜裂伤,未见血迹。诊断:外阴炎”。经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损伤等,尚不构成轻微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华作为幼儿园保安,利用工作上的便 利在幼儿园内多次对多名被害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于蒋某华否认猥亵事实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陈述、被害儿童父母 的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等意见,不予采纳。

其一,被害儿童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首先,公安机关对三名被害儿童分开制作笔录,通知被害儿童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采取符合低龄儿童年龄特征的询问方式,并对整个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取证程序合法。其次,三名被害人虽年幼,但均已具备一定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所陈述的被侵害事实在其认知能力范围内,且相关细节非亲历不能描述。再次,三名被害儿童关于作案手法的陈述稳定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且均明确指认出被告人蒋某华,其陈述又能与被害人母亲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等证据相印证。故被害儿童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其二,被害人父母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首先,法律并未禁止利害关系人作证,且被害儿童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儿童身体、心理出现的异常,被害儿童更愿意对父母进行表达,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对于查明本案的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本案案发过程正常,且被害人父母与被告人之间此前并无矛盾纠纷。故被害人父母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

此外,结合在案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蒋某华猥亵三名儿童的事实。

裁判要旨

办理猥亵儿童案件,由于猥亵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之被害人是儿童,心智尚不十分健全,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当根据儿童的认知特点,结合案发经过、犯罪后果等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依法予以采信。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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