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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5-07-25 16:43:52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2575

——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就读于被告某中学。2021年11月26日下午体育课时,王某在练习运球绕杆项目过程中,踩到足球摔倒。任课教师随即拨打120并联系王某家长,王某被送往北京市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发 生时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中学学习期间受到损害,某中学 是否应对王某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而定。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王某系在体育课上练习 运球绕杆的过程中踩到足球导致身体失衡摔倒受伤,存在损害后果。根 据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某中学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需从以 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是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足球运球绕杆被纳入中考项目,并非学校自 行设置的不符合学生年龄或体质要求的项目,学校在课程中教授该项目系正常的教学活动。运球绕杆系足球运动中的基础动作,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学生若选择足球作为考试项目,在初一或者初二时便开始接受相关的学习和训练,该项目对已练习过一段时间的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

二是学校的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经调查,本案事件发生时学校的运 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发地操场上也不存在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三是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本案事件发生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离职。根据当时的教案安排,案涉运动项目系课程尾声的活动项目,热身、准备活动均已完成,任课教师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件系瞬间发生,故不存在失职。

四是学校的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本案事件发生后,任课教师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通知王某家长、陪同王某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王某出院后班主任前往其家中探望,学校安排教师对王某受伤期间的课程进行补习,在此过程中某中学的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中学对其受伤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应对在校上体育课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一般过错责任,视其是否尽到了教 育管理职责而定。判断学校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需要结合教学 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学校的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学校 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等方面综合 考量,以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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