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创干货> 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上)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搜索


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上)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5-10-10 17:04:40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2147

裁判要点

“ 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黄某欢发现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开通某信用账户,遂询问某信用账户运营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用公司)客服,得知是黄某欢于2021年3月7日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使用“先享后付”功能所致。其中,通过某应用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需点击“同意协议并开通”,下方会有蓝色字体载明“查看《某应用  重庆公共交通付款服务协议》与《某服务协议》《用户授权协议》,授权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获取你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用于实名领卡”。《某应用重庆公共交通付款服务协议》载明,公交付款服务是由某(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 称某技术公司)为用户提供;当用户满足一定条件,在用户无法及时支付乘车费时,某技术公司将为用户先行支付乘车费,并获得向用户主张 和追索乘车费款项的债权;用户须同意授权某技术公司查询用户的信用分,作为公交付款服务开通、持续提供的风险评估参考。《某服务协议 》载明,用户授权某信用公司从合法存有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提供者处 收集信息并进行处理,收集信息的范围可能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履约信息、设备信息及其他能够评估反映用户信用或风险状况的信 息等。黄某欢随即要求某信用公司客服关闭其某信用账户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后黄某欢的某信用账户被注销、相关个人信息被删除。

2021年3月25日,黄某欢在某应用开通广东省清远市电子公交卡,查阅了相关服务协议。其中,《某公交付款服务协议》《某服务协议》均用蓝色字体标注,可点击查阅。上述协议与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的协议内容大致相同。2021年4月25日,黄某欢自行注销某信用账户。

2021年10月13日,黄某欢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信用公司在其开通乘车码、“先享后付”服务时,存在误导、强迫、非必要开通某信用服务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某信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害。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驳回黄某欢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信用公司在向黄某欢提供“先享后付”功能 时收集黄某欢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一,收集案涉个人信息是“先享后付”合同所必需。在电子公交乘车码等应用场景中,先乘车后付款即“先享后付”,是商业主体基于用户选择而提供的服务,是对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的合理运用,也是 诚信机制商业化的应用创新。本案中,某信用公司提供“先享后付”功能,可以帮助第三方降低用户未支付车费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即督促未支付车费的用户还款。在此过程中,某信用服务主要承担三项功能:(1)某信用公司根据其运营的某信用服务评价体系,向公交公司、某技术公司提供用户的信用和风险状况;(2)某信用公司接收公交公司、某技术公司同步推送的用户乘车订单信息及付款状态,进一步积累订单信息,分析用户履约能力;(3)公交公司、某技术公司通过某信用服 务向未履约用户推送还款信息。由于“先享后付”功能涉及第三方平台先行垫资,第三方平台显然需要在服务前评估用户的信用状况,并据此作出是否提供服务的决定,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法律咨询电话: 025-57900829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