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直播平台诉李某、某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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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原为原告某直播平台创办的平台游戏主播,被告某经纪公司为李某的经纪公司。2018年2月28日,某直播平台、某经纪平台及李某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在某直播平台独家进行“某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该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某经纪平台或李某未经某直播平台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在该某直播平台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某经纪平台应向某直播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李某因与某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合作某直播平台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2)5000万元人民币;(3)某直播平台为李某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主播李某对此向某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1日,某经纪平台向某直播平台发出主播催款单,催讨欠付李某的两个月合作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某直播平台为李某直播累计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费用1111661元。
2018年6月27日,李某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另一直播平台(非本案原告)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李某在另一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某经纪平台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某在另一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
2018年8月24日,某直播平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某直播平台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某经纪平台不同意某直播平台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某直播平台、某经纪平台、李某三方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某直播平台向某经纪平台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之间的合作费用224923.32元;3.判令某直播平台向某经纪平台支付律师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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