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姜某兵等赡养纠纷案(上)
——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来源而免除
基本案情
姜某共生育姜某兵、姜某红、姜某明、姜某梅、姜某宁(已去世)等五子女,其中姜某兵、姜某红系姜某与前妻(已去世)生育,姜某明、姜某梅与姜某宁系姜某与吕某珍生育。2022年11月26日,姜某因突发昏迷被送往江苏省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经治疗后于12月23日出院。2023年2月17日,姜某、吕某珍入住涟水县某老年公寓,并签订《寄养协议》,约定姜某、吕某珍自费寄养在公寓,费用每月人民币4400元(币种下同)。姜某明、吕某珍分别在《寄养协议》赡养人、寄养人处签字。因无力支付寄养费用,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姜某兵、姜某明、姜某红、姜某梅四子女自2023年5月起,每人每月承担姜某赡养费1100元。
姜某兵、姜某红辩称:1.姜某有退休金、养老金和土地租金等收入,足以满足日常生活开销,不需要赡养人支付任何费用。2.姜某兵、姜某红与父亲姜某同村,具备在家照顾老人的条件,姜某在未与所有子女商量且姜某兵、姜某红不知晓的情况下选择到养老机构养老,增加了养老费用,对于增加的养老费用,姜某兵、姜某红不予认可。另查明,姜某曾担任村干部,退休后享受“离任村干”补贴每年8820元、社保待遇273元;此外,姜某还享有耕保补贴、稻谷补贴等每年约一万余元。上述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养老院的寄养费用。2023年6月12日,姜某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证明》载明:“姜某因突发脑出血,经送医治疗未愈,现处于昏迷状态,无诉讼行为能力。现因姜某赡养和医疗费用其家庭发生严重纠纷,经村、镇调解未果,姜某现住在养老院,生活和护理费用均无着落,为妥善解决矛盾,特依法指定姜某配偶吕某珍作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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