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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A、B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2026-03-13 11:50:50 | 作者:法诉部 | 浏览量:7052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某机械公司供应钢材,某机械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A、B和C为某机械公司的股东,某机械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某贸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A、B和C应对某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某机械公司偿还某贸易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A、B和C对某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A、B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某机械公司的经营管理;2.某机械公司实际由大股东C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某机械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A、B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某机械公司财产灭失;4.A、B也曾委托律师对某机械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某机械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A、B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某贸易公司对A、B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机械公司、C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机械公司偿付某贸易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C、A和B对某机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A、B提出上诉。上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贸易公司按约供货后,某机械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C、A和B作为某机械公司的股东,应在某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C、A和B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某机械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C、A和B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某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机械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A、B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A、B在某机械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某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某机械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A、B辩称某机械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某机械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某机械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某机械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某机械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某机械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某机械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A、B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A、B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A、B欲对某机械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某机械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A、B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A、B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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