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17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民警在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22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场从其手持的苏烟香烟盒中查获白色晶体一袋,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两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分别净重12.114克、1.638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代理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达1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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