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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王子刚

王子刚 律师


孟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案件介绍



2013年12月13日15时10分许,怀继立驾驶苏N�����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在浦口区星甸街道世纪城矿业路段,行至路左撞到路上行人原告孟金花,造成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怀继立负事故全部责任,孟金花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3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苏N�����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系被告丁广州,该车挂靠在被告万里物流公司。怀继立是其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被告人保宿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据此,原告孟金花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47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代理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上述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3781.7元。

苏N�����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宿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人保宿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限额项下10000元、残疾赔偿金限额项下83296元,合计93296元。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20485.7元。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宿迁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人保宿迁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赔偿原告此部分损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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