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思远数码公司作为申请参展公司与组织单位名达展示公司签订《参展申请表(合同)》一份,该合同同时载明:第1条、组织单位与参展单位在充分了解该展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此参展申请表,参展单位在提交申请表三日内应将¥15000/摊位订金打入指定账户;第5条、如因为组织单位原因未能提供展位给参展单位,则应当如数退还参展单位所付的订金;第10条、以上约定作为组织单位与参展单位之间达成的合同,如违约则违约方承担差价或损失,实际操作中如与本合同冲突或者矛盾之处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签订后,思远数码公司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参展订金15000元。次日,名达展示公司告知思远数码公司无法提供参展摊位。第三日,名达展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5000元订金退还至思远数码公司账户。
代理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思远数码公司与名达展示公司签订的《参照申请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名达展示公司在《参照申请表(合同)》第5条约定“如因为组织单位原因未能提供展位给参展单位,则应当如数退还参展单位所付的订金”,思远数码公司在该表加盖印章的行为应视为对名达展示公司解除合同条件的认同。现名达展示公司因故未能提供展位给思远数码公司,其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立。名达展示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在将收受的订金15000元全部退还给思远数码公司后,解除双方签订的《参照申请表(合同)》。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参照申请表(合同)》记载,组织单位为名达展示公司,思远数码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在该表加盖印章时,已知悉名达展示公司的组织单位身份。《参照申请表(合同)》第5条“因组织单位原因……”中的组织单位指向唯一,不存在对该条款两种解释的问题。故对思远数码公司关于格式条款应作有利解释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参照申请表(合同)》除对思远数码公司申请展位提出要求外,名达展示公司并未在该表上承诺必须提供展位,将其在该表上加盖印章的行为视为对有展位提供的认可并无事实依据。名达展示公司在案涉展览中仅系组织单位,且已明确无摊位可提供,思远数码公司仍坚持要求其提供摊位的主张也不宜继续履行。
法律适用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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