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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娄正京

娄正京 律师


上海雄铁实业有限公司起诉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案件介绍



上海雄铁公司向江苏中瑞公司供应了价值3989952.6元的钢材,江苏中瑞公司向上海雄铁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90万元,下欠2089952.6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中瑞公司向上海雄铁公司支付下欠的钢材款2089952.6元,并按照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02393.35元(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本案诉讼费由江苏中瑞公司负担。

代理意见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一般会考虑债权人被占用资金的实际损失,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按先抵充利息后抵充主债务的规定计算出尚欠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数额。因逾期付款承担日3‰的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江苏中瑞公司对此亦提出抗辩,且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江苏中瑞公司逾期付款给上海雄铁公司造成的损失,故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规定,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日1‰计付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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