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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丁国华

丁国华 律师


潘某被控聚众斗殴罪

裁判要旨: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潘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介绍



2013年6月9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因与高德亮(已判刑)等人在本市秦淮区石杨路50号大众浴室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潘某及凌某(已判刑)等人携带斧头、棍棒等械具,在本市秦淮区石杨路111号路边与驾车前去纠集人员的高某甲斗殴,并持械对高某甲乘坐的车辆进行打砸,造成车辆受损。斗殴中,被告人冯某持斧头砸中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被害人董某的头部,致其右侧颧骨骨折;高某甲持预先准备的钢筋下车斗殴,致被告人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和被告人潘某的损伤均属轻伤。

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董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代理意见



被告人冯某、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潘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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