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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律师


倪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裁判要旨: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介绍



2013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倪某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XX社区XXXX号严某家与庄某能等人打麻将期间,发现庄某能掉落在地上的现金人民币10200元,遂将现金捡起并趁上厕所之机,藏匿于严某家院外一石板下,后被严某找回。

当日,被告人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代理意见



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倪某认罪态度好,失窃财物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亦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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