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被告威水达公司因购买原告空调,欠原告货款33840元,2013年12月27日由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开卫元出具的欠条并加盖公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被告威水达公司不认可这笔债务,因为这笔债务是由开卫元经手的,钱已经给了原告,开卫元说原告的欠条丢掉了所以没有收回,不清楚原告是否给了收据。对此,被告无证据提供。
代理意见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未能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自2015年3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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