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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律师


李新选上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责任比例

案件介绍



李新选雇佣缪献青、周德宝为其改造房屋;缪献青从事瓦工工作,周德宝从事小工工作。2015年4月30日,周德宝在屋顶操作吊机时,因吊机配重不够导致吊机倾覆,周德宝从屋顶摔至地面受伤。周德宝伤后至南京市江宁医院等处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额部头皮血肿、右额部挫裂伤,住院治疗23天。

代理意见



各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对此陈述不完全一致,但李新选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其委托缪献青找的小工,认可周德宝的130元工资系缪献青从其手上拿了再给周德宝的。故综合各方陈述,李新选与周德宝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李新选为接受劳务一方,周德宝为提供劳务一方。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责任比例。李新选系接受劳务一方,对劳务工作的整体安排负有管理的职责与义务,应保障工人劳务工作环境及工具安全。本案中,李新选未能在现场进行有效管理,未能保障周德宝的工作安全,对周德宝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缪献青虽非接受劳务一方,但其系瓦工,周德宝和另一名工人为小工,辅助瓦工完成劳务工作,故缪献青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其借来吊机后未能合理指挥应负部分责任。周德宝长期从事建筑小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使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具,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在发现吊机晃动后关停吊机导致吊机倾翻,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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