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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林强

林强 律师


陈锋起诉委托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不能得到采信。

案件介绍



被告经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委托出售房屋,收取房款120万,被告将60万交由第三人,将剩余的60万冲抵原告所欠债务,关于冲抵债务的说法缺少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缺少充分事实依据,不能支持。

原告关于房价款为170万元的说法,亦缺少证据证实。

代理意见



被告关于60万元房款用于冲抵原告所欠债务的说法缺少证据证实,不能得到采信。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载,房价款为120万元,鉴于原告和第三人一致确认售房所得价款由双方各半享有,故120万元房款应由原告和第三人各享有60万元。被告应将60万元房款转交给原告,且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缺少充分事实依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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