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被告经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委托出售房屋,收取房款120万,被告将60万交由第三人,将剩余的60万冲抵原告所欠债务,关于冲抵债务的说法缺少相关证据证实。且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缺少充分事实依据,不能支持。
原告关于房价款为170万元的说法,亦缺少证据证实。
代理意见
被告关于60万元房款用于冲抵原告所欠债务的说法缺少证据证实,不能得到采信。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载,房价款为120万元,鉴于原告和第三人一致确认售房所得价款由双方各半享有,故120万元房款应由原告和第三人各享有60万元。被告应将60万元房款转交给原告,且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缺少充分事实依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判决链接
扫一扫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咨询
官方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