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9年11月,原告赵某某将自己经营的杭州市西湖区某超市猪肉区与水果区商铺转让给被告周某某,连同交付给超市押金、货物及设备,转让款共计14.9万元。2019年11月21日,被告周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赵某某转让款14.9万元。超市于2020年6月退还原告押金7万元。因被告周某某一直不支付转让款,故成此讼。
代理意见
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将其经营的猪肉、水果摊位,连同摊位押金、设备和货物折价14.9万元转让给被告周某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赵某某已将猪肉、水果摊位及配套设备和货物交付给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关于应付欠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故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出具欠条之日即2019年11月21日为应付款时间。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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