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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吴悦

吴悦 律师


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

裁判要旨:

主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公司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即个人给付劳动力的对价、且公司对其具有较为明显的管理行为应属于劳动合同

案件介绍



张某于2020年10月入职一家直播公司,从10月底至次年1月在公司地点进行直播带货工作,内容和货品均由公司决定。2021年1月,张某被移出了工作群。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仅发了前两个月的工资。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直播公司支付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张某诉至栖霞法院。

代理意见



张某在入职直播公司时,并非自带流量的网红主播,其在公司主要系靠提供自己的劳动以赚取劳动报酬,而非利用公司的平台或资源,将自身自带的流量变现或赚取其他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这点从张某在担任主播期间的收入构成也可以看出,张某收入的主要来源仍旧是公司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即张某给付劳动力的对价,而非打赏、奖励、分成等其他以主播资源带来的变现价值。

张某直播地点位于公司,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播、每月有直播天数要求、无法自选直播的内容、每日需要向公司制作钉钉工作日报、不上播需要请假、无法自行安排休息时间,故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均由直播公司指定,直播公司对其具有较为明显的管理行为,这种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行为本质并无不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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