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再审申请人赵长翠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被申请人扬工机械公司继续工作,被申请人既未为再审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故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代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再审申请人赵长翠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扬工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赵长翠退休后在扬工机械公司继续工作,与扬工机械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扬工机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申请人扬工机械公司在赵长翠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赵长翠申请再审认为扬工机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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