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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周南南

周南南 律师


李某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纠纷

裁判要旨:

员工离职时与单位签署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件介绍



李某与某用工单位A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与用人单位B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3月,李某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且与A公司就解除用工关系的费用纠纷签署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上明确了关于离职双方以15000元达成和解,A公司分期支付,双方解除用工关系。第二天,李某又去B公司以A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与B公司签署备忘录,B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且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拿到A公司与B公司的2笔费用后,又以拖欠加班费和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主张双倍工资起诉了两家公司,后该案经过仲裁审理,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后终结。

代理意见



1、李某与A公司关于离职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的性质就是双方解除用工关系的最后结算,不应在签署协议后再主张加班费。

2、李某与B公司签署的备忘录只对双方有效,如协议内容涉及A公司事项,在没有告之A公司的前提下不应损害A公司利益。

3、李某是主动提出的离职,并不存在拖延工资情形,用人单位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规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