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A与B结婚时约定,不收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以后要生育自己的子女。因孩子的生父母在国外工作,故孩子上寄宿学校,每个周末回家。但婚后不到半年,B的10岁儿子玩弹弓将同学的眼睛打赏,伤者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巨额赔偿并将A与B列为被告,A答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A与B的儿子在结婚时约定了,不收养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对该孩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应承担该案件的赔偿责任,而应有B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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