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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案例


周南南

周南南 律师


继父母对继子女致人损害时承担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案件介绍



A与B结婚时约定,不收养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以后要生育自己的子女。因孩子的生父母在国外工作,故孩子上寄宿学校,每个周末回家。但婚后不到半年,B的10岁儿子玩弹弓将同学的眼睛打赏,伤者家长向法院起诉,要求巨额赔偿并将A与B列为被告,A答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A与B的儿子在结婚时约定了,不收养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对该孩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应承担该案件的赔偿责任,而应有B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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