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4年7月11日,北京肯某公司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至2017年7月10日。2017年8月1日,肯某公司做出书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内容为:“肖某先生,感谢您进入公司以来所做的一切工作,您的劳动合同将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自然终止,公司不再与您续签。”肖某认为自己尚处医疗期内,肯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系违法终止,双方因此成讼。
代理意见
肖某在与肯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两次受伤的事实。第一次为2015年1月29日肖某在工作中受伤,伤情为:右上肢烫伤感染继发皮炎、色素沉着,烫伤后继发特应性皮炎。该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因此,肖某不符合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第二次为2017年5月30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次事故造成肖某受伤,但未被认定为工伤。肖某自2017 年 6 月 1 日起连续休病假,直至2017年9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一直未工作,其医疗期3 个月已经届满,劳动合同也已到期,因此肯某公司系合法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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