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9年7月,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某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某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某的账户、密码登陆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闫某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某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代理意见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闫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闫某、某公司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浙0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6条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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