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0年潘某、曹某与某某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某城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某室商品房。2021年双方签署了《某小区架空层车位购买协议》,购买某架空层车位,价款105000元。后曹某向县住建局反映该小区车位问题,该局认为“无法认定服务对象和开发企业签订的购买车位协议无效并退款”,后潘某、曹某诉至法院,提供签订合同核对单、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潘某、曹某要求确认架空层车位协议无效,某某城公司以车库作为宣传写入合同,是捆绑销售且显失公平,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潘某、曹某必须购买车位且与《某小区架空层车位购买协议》不是同时形成,潘某、曹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捆绑销售和显失公平,同时捆绑销售和显失公平亦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律要件。潘某、曹某称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但某某城公司提供的房屋测绘成果认签表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证实一层架空层车位是江城公司投资建设,计入江城公司开发的房屋计容面积且江城公司有权销售,并未纳入公共部分分摊,该证据可以证实架空层车位是其投资建设且有权销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某、曹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所涉楼栋底层架空层规划为停车位,有其独立的面积,层高2.2米以上,应计算容积率,且未纳入业主分摊的公共面积范围内,应归属于开发商,潘某、曹某主张该架空层车位应由开发商和业主共有依据不足,其据此主张双方签订的《某小区架空层车位购买协议》无效依法不应支持。双方协议明确约定上诉所购买的系架空层车位,潘某、曹某关于开发商宣传时称出售的是封闭车库、储藏室的主张,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潘某、曹某关于涉案车位销售价格偏高,显失公平的主张,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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