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周某于2018年2月7日入职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管理经理合理指令,如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派遣、指挥和分配”,给予“严重警告”处罚;医药公司公示的“准则—合规事件管理指令”中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罚违纪处分的后果为“扣减1个季度100%的奖金”。
2019年8月25日21时28分,周某的上级领导景某在工作微信群中@周某并称“明早跟你去某医院”;23时27分,周某在上述微信工作群中回复“收到”。周某主张其并未看到景某给其发送的上述信息,其回复的“收到”是指之后群内通知的其他事项。
2019年8月26日8时,景某给周某打电话,但未接通;8时30分,周某给景某发微信询问:“老板,什么事?”景某随即回复周某称:“随访,你在哪?”8时38分,周某回复景某:“某医院。”景某随即回复周某:“我在消化科门口,你在哪?”自此直到10时28分,景某5次询问周某的位置,但周某均未回复。10时28分,周某向景某发送了显示为某医院的实时位置,景某随即回复周某称“这没有用,不能反映你(本人)在(那里)”。周某随即向景某发起位置共享,但景某未接受。后,景某安排的当日随访某医院的工作未完成。周某称其实际到达某医院的时间为10时左右。
2019年9月1日,医药公司向周某送达严重警告通知书,其中载明:“经查证,您8月26日上午出现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管理经理合理指令的行为。有鉴于此,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违纪处罚政策》规定,我们将给予您‘严重警告’的违纪处罚,自2019年9月1日生效。同时,您2019年度绩效贡献评定将为‘缺乏贡献’,且将扣除100%2019年第三季度所发放的销售奖金。”2019年9月底,医药公司扣发了周某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销售奖金23268.75元。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销售奖金23420元。经裁决,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均被驳回。周某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医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某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第二季度销售奖金21768.75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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