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7年6月以来,章某在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中华步行街经营某文身馆,累计为数百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未成年人40余名。章某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与其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文身难以清除,清除过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代理意见
2020年12月25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文身行业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发布了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由于没有适格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21年4月12日将案件移送至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6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5月24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多方面进行举证,同时申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也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因此章某的行为未达到涉及全体或多数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度,不应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答辩意见:首先,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对文身对象不进行筛选,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且文身经营活动具有开放性特征,导致其提供文身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众多。此外,公益诉讼起诉人还指出,文身破坏皮肤组织健康且极难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复治疗,并留下疤痕。文身还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心理创伤,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就业和社交。而且,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对自身行为甄别能力不足,对行为后果缺乏理性判断,很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文身行为表示后悔。
最终,法院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和证据的基础上,于6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法律适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
判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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