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判定“感情确已破裂”?
从法律上来说,结婚很容易,只要是两个正常的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也没有被胁迫, 那么法律不管你年龄差距,职业差别,也不会去实质性审查有没有感情。
只要双方同意结婚,民政局花几块钱买个本本,就是法律上的夫妻了。
但是离婚可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那么,一旦双方感情出现危机,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双方的经济地位各自趋于独立,婚恋观也在发生显著变化,离婚率节节攀升。除了能够和平分手,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外,就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了,但大多数人对于诉讼离婚是存在很多误区的。
离婚诉讼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即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
今天小编仅就三个方面中的解除婚姻关系
这一个方面进行探讨
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划重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但感情这个东西看不见摸着找
怎么判定是否破裂呢?
上述规定仅仅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另外又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
那么人民法院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有哪些呢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其中列举了14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起到了很强的指导作用。
2001年4月28日,由于《婚姻法》作出了较大的修订,《具体意见》中一些规定与修改后的《婚姻法》内容相抵触而归于无效,但是至今却并没有明确废止该《具体意见》。
因此《具体意见》中对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根据该《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
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
和有无变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因此,除《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具体意见》中规定的与《婚姻法》不相抵触的几种情形外,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尺度把控的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除《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四种法定事由外,如果一方坚持不愿离婚,则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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